女真族的家长制家庭公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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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东辉.女真族的家长制家庭公社[J].北方文物,19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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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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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柯瓦列夫斯基已经证明,家长制家庭公社乃是母权制共产家庭和现代孤立家庭之间的中间阶段,它虽不是到处流行,但是流行很广。”在金代建国前及建国后女真族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家庭公社这一中间阶段呢?探讨这个问题的资料虽然不多,但是,仔细分析现有史料,还是可以大致辨出其家庭公社的轮廓的。长期以来,人们对家庭公社的理解不尽一致。这里先简要谈谈笔者对家庭公社的理解。(1)家长制家庭公社,简称家庭公社。它是由一个男祖先的若干代子孙的各个一夫一妻小家庭组成的血缘组织。它是在野蛮中期以后,作为男子独裁制确立的第一个结果而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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