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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滥用职权犯罪的因果关系
引用本文:张良.浅议滥用职权犯罪的因果关系[J].神州,2012(34):139.
作者姓名:张良
作者单位:遵义市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
摘    要:要确定某种行为为犯罪行为,首先就要认定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结果发生时,要求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滥用职权犯罪中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时,定罪处罚毫无争议,但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偶然的因果关系时,是否可以定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否包括偶然的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相当复杂,若不正确处理,就会导致主观归罪,或者客观归罪,或者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滥用职权犯罪的因果关系进行研究。

关 键 词:滥用职权  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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