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十八条的预防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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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益娥,李伟迪.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十八条的预防功能[J].文史博览,2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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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益娥 李伟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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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怀化学院政法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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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已经成为新时期腐败犯罪的稳定形式,与腐败的“高压”、“高发”有直接关系。引进《反腐败法》第二十八条,推定工作人员与亲属共同受贿犯罪的故意,有利于强化反腐败法律的预防功能,有利于强化长效反腐机制,有利于强化依法反腐机制,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不会导致我国现行刑法原则和刑事政策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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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第二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 亲属 共同受贿 故意 推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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