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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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莹莹.论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J].神州,2014(9):203-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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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莹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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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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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把“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主体规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目的是建立由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互相补充的起诉模式。然该规定是一个概括性和指引性的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将消费者协会规定为公益诉讼主体,确立了我国“基本法+单行法”的制度模式。随着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日益常态化、扩大化,消协自身力量有限和我国市场经济处在发展和完善之中。本文试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探究,对适合我国的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进行比较,提出我国公益诉讼主体体系的设想,以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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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消费者权益保护 公益诉讼 主体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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