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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作者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摘 要:
<正>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14年9月11日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于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省长陆昊2014年9月1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方志馆(室)、地方志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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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馆
审查验收
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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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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