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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蒙古国“断案主”刑考辨
摘 要:
大蒙古国时期的"断案主"刑分为两类:一是将罪犯家属赔偿给受害方为奴,二是判案官员占有罪犯人户为奴。前种刑罚针对的是某些有具体受害人的犯罪,后种刑罚针对的是某些没有具体受害人的犯罪,通常是对国家政权的犯罪。至迟在至元八年户口条画颁布后,"断案主"刑在地方司法上基本停止使用。宋元时期的私人著作对"断案主"刑的记载或者不全面,或者不准确,只有从元代的政府公文出发,才能对"断案主"刑作出相对完整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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