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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四条约》的效力与北京政府的主张
作者姓名:吴文浩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历史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二十一条’与近代中日关系研究”(18AZS01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一战后,国际法处于从传统向现代发展的过渡阶段。北京政府敏锐注意到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尝试运用国际法中关于条约有效性的诸学说,探索废除《民四条约》的可行性。巴黎和会期间,顾维钧等外交官首次利用情势变迁原则,以中国被迫缔约、该约不利于世界和平等理由,主张《民四条约》应该失效。巴黎和会后,北京政府利用国际法的意识更加明显,如王正廷利用霍尔的学说,主张《民四条约》无效。和约研究会主张《民四条约》违反《国际联盟盟约》,强调取消《民四条约》是中国的权利,更是中国的义务。华盛顿会议后,外交部根据法籍法律顾问宝道阐述的国际法主流观点,未直接以国会决议宣告《民四条约》无效,而是从国际法情势变迁原则与条约目的须合法两点立论,宣告废约,以谋求与日本进行废约交涉。这是北京政府在和平状态下,利用国际法宣布废约的第一例,为后续中国向列强提出修约、废约奠定了基础,在中国废约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国际法  《民四条约》  《国际联盟盟约》  废约  北京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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