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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与司法:17世纪英国普通法法院的独立
引用本文:邵政达.革命与司法:17世纪英国普通法法院的独立[J].世界历史,2018(4).
作者姓名:邵政达
作者单位:江苏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摘    要:普通法法院自13世纪逐渐成为英国司法体系的主体。中世纪普通法法院拥有一种相对独立的地位,国王很少干涉法院的司法活动。但在17世纪,斯图亚特王朝历任君主不断加强对普通法法院的控制,力图将之驯服为王权的政治工具。在17世纪英国革命的推动下,法官的遴选与任职保障、固定高薪制和司法豁免权等制度相继建立,同时君主的法律特权受到严格限制。由此,普通法法院得以独立于王权。在此基础上,一套具有英国特色的司法独立模式得以成型,其最大特点在于:法院司法权的独立与"议会主权"原则的有机结合。这种模式与以美国为代表的、基于"权力分立"原则的司法独立模式存在明显差异。作为世界上最早实现司法独立的国家,英国的道路与经验对18世纪以后西方各国的司法现代化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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