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法律:实践超越表达——以衙役群体运作班房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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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兆肆.清代法律:实践超越表达——以衙役群体运作班房为视角[J].安徽史学,2008,1(4):2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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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兆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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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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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以衙役运作班房为观察视角,清代法律实践与法律表达之间呈现出颇为复杂而有趣的关联。针对这一具体问题,我们可以断言:清代法律实践与法律表达并非凿枘相投,但似乎还不能遽下非此即彼的简单定论,认为清代法律实践与表达是完全二元对立的关系。衙役群体在消解法律对他们运作班房的刚性约束时,在突破法律对他们地位和身份的强制规定时,并非完全漠视法律,与之公然分庭抗礼。实际上,他们擅于利用官方所认可的资源,暗用卑伎,“玩转”权力;娴于钻营法律漏洞,高下其手,缘法为奸。因此,以班房为据点,清朝的准司法群体——衙役群体的实践行为虽然超越但并非完全否定了清朝的相关法律,其间体现出既在实践结果上背离法律表达而又在实践过程中依赖于法律表达的复杂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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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衙役群体 法律实践 班房 |
文章编号: | 1005-605X(2008)04-002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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