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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香港终审法院的中英谈判
引用本文:
陈佐洱.设立香港终审法院的中英谈判[J].纵横,2012(8):41-47.
作者姓名:
陈佐洱
摘 要:
从伦敦枢密院到香港终审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章总纲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是中国在“一国两制”国策下对香港作出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重要体现。
关 键 词:
香港终审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谈判
“一国两制”
“港人治港”
行政管理权
制度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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