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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对《地方志工作条例》的丰富和发展
引用本文:邱新立.《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对《地方志工作条例》的丰富和发展[J].江苏地方志,2009(3):12-15.
作者姓名:邱新立
摘    要: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公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新中国地方志工作的第一个中央层次的立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的精神。

关 键 词:地方志工作  江苏省  社会科学领域  文化法制建设  立法工作  《条例》  党中央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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