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对《地方志工作条例》的丰富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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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邱新立.《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对《地方志工作条例》的丰富和发展[J].江苏地方志,2009(3):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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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邱新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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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公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新中国地方志工作的第一个中央层次的立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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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志工作 江苏省 社会科学领域 文化法制建设 立法工作 《条例》 党中央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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