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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回避制度
引用本文:吴兆清.清代回避制度[J].故宫博物院院刊,1997(1).
作者姓名:吴兆清
摘    要:回避制度在我国历史上早已有之,西汉时规定宗室回避都城附近的河南、河内、河东三郡,即“宗室不宜典三河”。唐朝规定不许任“本贯州县官及本贯邻县官”明朝洪武间定南北更调之制,其后官制渐定,自学官外,不得官本省,亦不限南北也。 清代回避制度规定得更全面,更具体,在历代回避制度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本文根据清代官书和档案史料,就其沿革、特点和历史作用作一初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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