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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长吏再考——与邹水杰先生商榷
摘    要:长吏在秦汉时期有泛指高级官吏的用法,但不是所有高级官吏都可称作长吏,长吏还具有实指的一面,即主要用作从中央到地方国家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一种代称。从可考的史料看,秦及西汉时期称长吏者可归为郡级和县级两大类:郡级长吏包括郡守(太守)、郡尉(都尉)、王国相、三辅(京兆尹、左冯翊、右扶风)等;县级长吏包括县令(长)、丞、尉、都官、侯国相等,道、障候等机构也有负责人称长吏。东汉称长吏者有刺史(州牧)、太守、王国相、县令(长)、丞、尉等,三府、属国、属国所辖县等机构也都有负责人称长吏。东汉和西汉一样,郡国守相及县的佐官当都称长吏。迁转方式及治民与否,不能作为判断长吏的依据,长吏中有不治民者,长吏迁转同样离不开功次。直到东汉末期长吏一词还未成为专有名词,泛称与确指的用法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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