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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摘    要:第一条为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地情,科学地积累、保存与开发、利用地方文献,依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关 键 词:《地方志工作条例》  四川省  开发利用工作  行政区域  地方文献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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