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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社区服务:从“政府本位”到“社会本位”
引用本文:吴庆华.城镇社区服务:从“政府本位”到“社会本位”[J].黑龙江史志,2009(14).
作者姓名:吴庆华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基金项目:齐齐哈尔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齐齐哈尔健全城镇社区服务功能对策研究"项目 
摘    要:社区服务的"物品"性质,使多元主体可以取代国家成为社区服务的主要提供者。要实现社区服务由"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过渡,一要准确定位社区服务中的政府责任;二要创新服务机制,实现政府现代化、居委会民主化、服务社会化、居民公民化;三要构筑社区服务法律基础。

关 键 词:社区服务  政府本位  社会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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