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社区服务:从“政府本位”到“社会本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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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庆华.城镇社区服务:从“政府本位”到“社会本位”[J].黑龙江史志,20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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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庆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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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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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齐齐哈尔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齐齐哈尔健全城镇社区服务功能对策研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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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区服务的"物品"性质,使多元主体可以取代国家成为社区服务的主要提供者。要实现社区服务由"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过渡,一要准确定位社区服务中的政府责任;二要创新服务机制,实现政府现代化、居委会民主化、服务社会化、居民公民化;三要构筑社区服务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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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区服务 政府本位 社会本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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