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刑讯逼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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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古代,刑讯逼供早在西周时期就有记载。秦朝的刑讯制度规定:能根据供词追问,不用拷打而得到案件实情的是上策,而用拷打的方法得到实情的则是下策。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让犯人充分陈述,把话说完,再根据疑点发问,经过多次追问而仍然欺诈且拒不服罪的,就要依法“笞掠”。秦律虽然提倡不用刑讯逼供的办法审案,但也承认了刑讯的合法性。西汉时期的司法机关在审讯中,把犯人的口供作为判决的重要依据。按汉律规定:如果判官认为罪证确凿而犯人仍不认罪,就可采用刑讯的方法。后世的唐宋等朝代也大多依汉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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