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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中应规定危险犯
作者姓名:
肖静文
作者单位: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 要:
我国刑法将绝大多数环境犯罪规定为结果犯,即要求造成重大损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然而从环境犯罪的特点而言,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其行为,就会对环境产生现实的或潜在的危害,而这种危害通常具有不可逆转性和潜在严重性的特点。[1]因此,刑法应在环境危害结果发生之前介入,即对危险犯进行处罚。
关 键 词:
环境犯罪
环境刑事立法
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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