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借贷关系是中国乡村主要经济关系之一。由于贫困之故,晋西北农村有半数农民举债度日,无论钱债或粮债均具有高利贷性质。高利贷在乡村社会是与传统小农生产等社会经济组织相适应的一种经济制度,农民在入不敷出或天灾人祸等不确定因素打击下必求助于之。在该地区乡村私人借贷关系中,地主富农和商人构成债权方主体,普通农民和小手工业者等社会中底层阶级则是重要补充,但陷于极度贫困的绝大多数中贫农和雇农是借债主力军;借贷时间多无限制,亦无定例,常视债户付息情形及本身意愿而定;在借贷形式中最常见的是信用借贷和抵押借贷,其中后者以土地抵押最多,而其又分“押地”和“典地”两种类型且均属高利贷——农民在此之下一旦无法偿债则只好放弃土地所有权,土地由“押”或“典”而“卖”的过程构成农村大多数地权发生转移的基本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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