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到“庄”:清代前期山东寿光县顺庄法的推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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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雅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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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香港999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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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9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明清时期山东的州县财政与基层社会组织机制研究”(19YJC770034)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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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清康熙年间,山东寿光县为缓解"大差"负担,将"大差"由轮当制改为下放给各社自理,但这进一步加重了民间劈社的窘境。乾隆年间知县王椿在缺少土地记录的情况下,采用"顺庄法"重整地方组织,缓解赋税征收的困境。以百姓实际居住的"庄",取代官方登记的里甲组织"社",作为税收登记与征收的基本单位。同时,这也形成了山东以"村庄"为基层组织的地方社会。因南北土地分布状况的差异,顺庄法在山东与江南显示出不同的形态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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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寿光县 社 大差 顺庄法 村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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