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州府司法监督之途径与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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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玺.唐代州府司法监督之途径与形式[J].黑龙江史志,2011(7):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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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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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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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作者主持的2010年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科专项科研项目资助——《唐代诉讼习惯与诉讼观念研究》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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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唐代州、府的司法监察活动是地方监察的最为主要的途径,州府长吏一般通过查阅案卷和录问囚徒两种形式监督地方司法审判.此外,州府还需按照中央临时发布的诏敕,对辖内系囚进行即时处置.中央临时发布的司法监察诏敕的落实情况颇可怀疑,而责令长官亲虑囚徒的诏敕政令本身,亦只能视为等特定条件下帝王表明某种政治姿态的官样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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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唐代 州府 司法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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