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唐代州府司法监督之途径与形式
引用本文:陈玺.唐代州府司法监督之途径与形式[J].黑龙江史志,2011(7):3-4,7.
作者姓名:陈玺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基金项目:作者主持的2010年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科专项科研项目资助——《唐代诉讼习惯与诉讼观念研究》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唐代州、府的司法监察活动是地方监察的最为主要的途径,州府长吏一般通过查阅案卷和录问囚徒两种形式监督地方司法审判.此外,州府还需按照中央临时发布的诏敕,对辖内系囚进行即时处置.中央临时发布的司法监察诏敕的落实情况颇可怀疑,而责令长官亲虑囚徒的诏敕政令本身,亦只能视为等特定条件下帝王表明某种政治姿态的官样文章.

关 键 词:唐代  州府  司法监督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