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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劳动灾害赔偿制度研究(1927—1937)
摘    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劳动灾害频繁发生,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劳工立法,建立了劳动灾害赔偿制度,覆盖工厂、矿场、铁路、交通等行业。从制度现代化的视角来看,其赔偿资金由雇主负担,属于雇主责任制模式;其行政管理机构为各部门的劳工管理机关,属于分类管理模式。和国际劳工标准相比,制度覆盖面窄,待遇水平总体较低。该项制度虽然在铁路交通系统得到较好实施,但并未在工矿企业中得到普遍执行。不过,总体而言,它的建立顺应了劳动灾害赔偿制度现代化的国际潮流,是中国工伤社会保障制度的滥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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