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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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治区直各厅、局修志单位、各市、县(区)地方志办公室: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将我国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是方志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条例》明确规定了地方志工作的地位、性质、职责、要求、目的,以及志书编修的间隔年限、审查验收等,内容极为丰富。它作为行政法规,既是地方志工作开展的根本保障,也是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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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志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学习 《条例》 国务院总理 地方志事业 志书编修 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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