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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一般动产抵押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姓名:王萌
作者单位:青海师范大学
摘    要: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由于一般动产抵押具有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以及其他非典型担保所不具有的优势,因而其价值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大陆法系国家遵循物权法定和公示公信原则,对于一般动产抵押基本持否定态度。英美法系国家在一般动产抵押的问题上采取了与大陆法系国家截然不同的态度,最大限度的体现了私法自治精神,完全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以一般动产为标的设立抵押权。我国《物权法》兼收并蓄、视野广阔,以极高的创新精神承认一般动产抵押,但由于一般动产抵押还存在制度上的困境,而被一些学者认为应当予以废弃。事实上,从一般动产抵押与物权法的具体制度及形成这些制度的基本原则的关系上看,其与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善意取得制度以及意定动产担保物权体系之间并非是完全冲突的。因此,认可一般动产抵押是完全可行且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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