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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设立各级修志机构的意见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编篆委员会
摘    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县党委、政府(行署)、生产建设兵团: 一、自治区编制委员会于元月二十一日发出新编字1984]23号文件,核定了我区地(州)、县两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辑室(含党史工作)的编制,并对生产建设兵团修志机构问题,提出了原则性意见。这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编史修志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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