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标点正误一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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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强.《史记》标点正误一则[J].史学月刊,19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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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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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书局《史记》标点本3137页《酷吏列传·张汤》中有一段文字:“汤(张汤)掘得盗鼠及余肉,劾鼠掠治,传爰书,讯鞫论报,并取鼠与肉,具狱磔堂下。”事中于“并取鼠与肉”后施逗号,以为“具狱”为动宾结构词组。按“具狱”为名词。具狱,《酷吏列传·张汤》裴驷集解引邓展曰:“罪备具。”又《汉书·于定国传》:“于公争之,弗能得,乃括其具狱,哭于府上,因辞疾去.”颜师古注曰:“具狱者,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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