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循吏与《大清律例》关系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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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秀全.人情、循吏与《大清律例》关系探析[J].黑龙江史志,20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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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秀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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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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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资金资助,项目编号YJSCX2014-143HLJU”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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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古代,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传统法文化多侧重人情。基于儒家文化,传统人情以礼为核心,和谐而又冲突:人情与法律的和谐,以不孝罪、留养制度、亲属相犯和恤刑为代表,《大清律例》中无相异的规定;人情与法律的冲突,以复仇和赦免为代表《大清律例》的规定有些冲突甚至矛盾。基于儒家背景,循吏多因循人情,并多体现于理讼。人情与法律和谐时,循吏理讼因循人情即是遵循《大清律例》;人情与法律冲突时,循吏多曲法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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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情 循吏 《大清律例》 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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