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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循吏与《大清律例》关系探析
引用本文:胡秀全.人情、循吏与《大清律例》关系探析[J].黑龙江史志,2014(15).
作者姓名:胡秀全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基金项目: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资金资助,项目编号YJSCX2014-143HLJU”一项。
摘    要:我国古代,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传统法文化多侧重人情。基于儒家文化,传统人情以礼为核心,和谐而又冲突:人情与法律的和谐,以不孝罪、留养制度、亲属相犯和恤刑为代表,《大清律例》中无相异的规定;人情与法律的冲突,以复仇和赦免为代表《大清律例》的规定有些冲突甚至矛盾。基于儒家背景,循吏多因循人情,并多体现于理讼。人情与法律和谐时,循吏理讼因循人情即是遵循《大清律例》;人情与法律冲突时,循吏多曲法申情。

关 键 词:人情  循吏  《大清律例》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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