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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子”出妻看唐代“七出三不去”离婚制度的实践
引用本文:金眉.从“无子”出妻看唐代“七出三不去”离婚制度的实践[J].史学月刊,1993(2).
作者姓名:金眉
摘    要:根据《唐律疏议》所规定的法定离婚理由来划分,唐人的离婚有和离、义绝和七出三种类型。鉴于时人对和离、义绝的研究已多,本文不再赘述。这里仅从立法与司法的角度对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加以剖析,以求揭示出唐代社会的本质和风貌。七出之法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中颇具特色的一种离婚制度。它的涵义是妻犯有七项事由之一便可以为夫所离异。这七项事由按照唐律的规定便是:“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否,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在七出之外,唐律还规定了“三不去”来对七出加以限制,这便是:“三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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