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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弹伤眼”,娱乐公司难辞其咎
引用本文:
林松.“彩弹伤眼”,娱乐公司难辞其咎[J].福建旅游,2004(5):66-66.
作者姓名:
林松
摘 要:
案由 不久前省旅游质监所接到福州吴女士在某旅游区参加“野战射击。娱乐活动时被“彩弹”打伤眼睛,要求赔偿5万元的投诉。诉称:
关 键 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人身安全
赔偿责任
娱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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