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9年4月7日,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签署第162号政府令,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制定、施行《实施办法》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的集中体现,标志着新疆地方志工作进入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实施办法》共25条,分别对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政府职责、地方志工作机构职责、地方志工作队伍建设、资料征集管理、承编单位职责与义务、志书和年鉴的审查验收、少数民族文字版志书出版、编纂主体与周期、地方志著作权、地方志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为社会服务、表彰奖励及惩罚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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