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适婚姻略论 |
| |
引用本文: | 沈卫威.胡适婚姻略论[J].民国档案,1991(1). |
| |
作者姓名: | 沈卫威 |
| |
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中文系 博士生 |
| |
摘 要: | 作为“新文化中旧道德的楷模,旧伦理中新思想的师表”的胡适,他的婚姻——是一个独特而又具有典型意义的矛盾体。展示这一矛盾体,得见的不仅是一代文化名人、启蒙思想家的人的本体,更重要的是他置身的历史时代和文化基质。一胡适4岁丧父,13岁时由母亲作主,与江冬秀定婚,旋即到上海求学。几年后,他在上海中国公学办的《竞业旬报》第25期上发表《婚姻篇》一文,主张儿女的婚姻大事应由父母作主。也就在这时,他第三次读《茶花女》,并在书中批注:“此书于少年外遇再三言之,此足见法国风俗之颓弛也”。“家庭教育不宜如是”。并且认为主人公亚猛(按:现译为阿猛)的自由恋爱是“以情故,乃弃掷一生事业于不顾,此罪亚猛不能辞”。同时自述:“余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