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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文件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
摘    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市、自治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人民团体、生产建设兵团: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通过的《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印发你们参阅,并请对修志工作给予关怀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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