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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捕亡令》看唐宋治安管理方式的转变
引用本文:赵璐璐.从《捕亡令》看唐宋治安管理方式的转变[J].史学月刊,2014(3):40-46.
作者姓名:赵璐璐
摘    要:唐代前期地方上没有独立的治安管理体系和负责人,州县的捕盗工作需要军人参与。县一级虽由县尉负责追捕盗贼,但并非专掌。唐代中后期,随着专知官的出现,县尉中分判盗贼事务的尉开始被称为捕贼尉,逐渐专掌一县治安。但是由于县尉缺少下属人力,军镇势力又日益增强,晚唐五代以来基层治安管理事务遂变为镇将负责,县尉或置或废。宋初复置县尉,同时将原属于镇将统领的弓手交由县尉管理,县尉和巡检所属成为维持基层治安的专门武装力量。唐、宋《捕亡令》中与地方捕盗相关的法令的差异,反映了唐宋间基层治安管理方式的变化,其背后体现出唐、宋县级政务运行机制的不同。而军镇力量的消长则成为这一变化的契机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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