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南京审判日本战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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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亚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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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罪必究, 法网撒向战犯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根据国际法准则,以及由中、美、英、苏等11国组成的远东委员会关于处理日本战犯的决议,犯有危害和平、违反战争法规、违背人道罪行的甲级战犯由设在东京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属于上述罪行现地责任者、直接执行者的乙、丙级战犯则由直接受害国家的军事法庭审判。据此,中国政府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分别在南京、上海、北平(北京)、汉口(武汉)、广州、沈阳、徐州、济南、太原、台北设立了10个审判日本战犯的军事法庭。乙级战犯。在南京大屠杀中率所部烧、杀、淫、掠的日军第6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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