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保护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馆藏物保护管理工作“必须区分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物行政部门备案”,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物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对馆藏物的“档案”建立有更为具体的规定。因此,馆藏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档案”建立工作,是馆藏物保护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而“档案”的类别和形式又是十分重要的载体,其中纸质档案在目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还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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