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兵役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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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安余.简述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兵役制度[J].民国档案,1998(3):10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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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安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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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历史系,21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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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欲强国,须强兵。欲强兵,必须有一套良好的兵役制度。中国自古采取“寓兵于农”和“按口抽丁”的征兵制。宋代以后改为募兵制。在民国成立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仍采取募兵制。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明确提出,“将现行募兵制度,渐改为征兵制度”。1928年8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在“军事整理案”中确定有兵役制度的根本原则为“逐渐实行征兵制度,以收安内攘外之效,破除旧日一切以地方为依据,以个人为中心之制度及习惯。”原拟定于最短时间成立征兵委员会,商订征兵局条例以及征兵法,于完成立法后由国民政府颁布执行。后因种种原因,致使原计划未能及时实施。“九一八事变”发生后,国民政府更加感到非立即实行征兵,不足以救亡图存。为了便利征兵制的实行,1931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了《户籍法》,1933年2月又令立法院本兵役法之立法原则,起草了《兵役法》。从而奠定了国民政府在抗战时期兵役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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