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两次鸦片战争期间,清政府的禁烟政策遇到内外两种阻力:一方面,英国政府极力庇护中国沿海地区的鸦片走私贸易,企图劝诱中国官员承认鸦片贸易合法化;另一方面,贩卖鸦片利益集团、受贿的不法官吏、鸦片吸食者和各级行政司法官员构成来自中国内部四种禁烟运动的阻力。在此背景之下,《查禁鸦片烟章程》对鸦片吸食者判处死刑的条款在执行过程中难以得到有力贯彻,禁烟运动也因此逐渐形成 "明禁暗弛"的局面。从实施效果看,主张用死刑对付吸食者的建议并不完全可取,而反对 "将食烟之人拟以死罪",主张慎刑并以 "常例治之"的看法则有一定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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