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抉择——对“佘祥林案”和“辛普森案”的对比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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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迎朝.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抉择——对“佘祥林案”和“辛普森案”的对比分析[J].沧桑,2008(6):11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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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迎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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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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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诉讼程序的两个重要价值诉求。辛普森被无罪开释的原因在于美国注重程序公正,佘祥林被冤枉的原因在于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强调程序优先会使放纵犯罪分子的可能性提高,但至少实现了程序上的正义;强调实体优先不必然实现实体公正,甚至易导致冤假错案,结果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均可能得不到实现。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两难抉择中,程序公正第一、实体公正第二的司法理念理应被我国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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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 诉讼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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