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行政诉讼调解的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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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房玉春.再谈行政诉讼调解的必要性[J].沧桑,2008(4):8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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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房玉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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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电子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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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得调解的制度。但当前存在着制度规定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的矛盾,为此,理论界涌现出一些关于行政诉讼可否引入调解机制的观点。本文以拆迁案件为例,尝试从合作行政理论和法律实践的角度进一步讨论,以期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理论和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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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 调解制度 房屋拆迁 合作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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