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最近,国务院核定公布了由文化部提出的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250处,这是近年文物保护工作的一件大事,用形象的话说,是使这些具有高度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有了相应的“身份证”和“护身符”,它们的保护被纳入科学、规范和法治的轨道。自1961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来,到现在已陆续公布四批,总数共计750处。包括1961年公布的第一批180处,1982年公布的第二批62处,1988年公布的第三批258处。这750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看上去数目虽不算小,但是对我们这一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来说,差距还是很大的(如日本国家公布的就有4032处)。我们相信,今后有关部门还将不断评定公布,使中华民族更多的珍贵历史文化遗产都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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