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 依法推进我省地方志事业全面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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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蒋巨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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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四川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 [2]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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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正式颁布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全国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地方志工作已全面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建设轨道,对于实现依法修志,促进地方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地方政府及地方志工作机构要认真学习宣传《条例》,切实贯彻落实《条例》,以《条例》为指导,推进我省地方志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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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志工作 地方志事业 全面发展 依法 《条例》 持续健康发展 经济发展服务 颁布实施 国务院总理 新中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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