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制宪权即制定宪法之力,是创造法秩序的权力,制宪权的真正意义在于,全体国民中能作出政治决断的选民应亲自或通过其直接的特别代表,参与宪法的制定。民国初年,袁世凯和国会在制宪权问题上激烈争斗,其实质是为通过制定宪法性文件,以达到在国家权力的配置中扩大自身全力,维护自身利益,抑制打压对手。然而,作为国家权力之上之权力,制宪权理应属于国民全体,民国制宪者没有看到这一点。在之后的制宪过程中,各种登上政治舞台的军阀制定的宪法都粉墨登场过,但随之又被新的宪法所取代。制宪权成为了政治势力角逐的对象,制定出的宪法成了军阀政权合法性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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