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社会的举贷及高利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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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嫩棠.唐朝社会的举贷及高利贷[J].贵州文史丛刊,199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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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嫩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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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阳医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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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唐代官私举贷活动的兴盛唐朝国势强大,社会安定,经济繁荣,放贷出举,在短期内就能赢得厚利。因此.唐朝官府和贵族、官僚、商人、地主等,都有不少人从事各种形式的举贷营利活动。唐朝官府以公廨本钱名义放贷攫取巨额利息。贞观十一年,唐太宗罢诸司公廨本钱。贞观十五年,京官“复置公廨本钱,以请司令史主之,号‘捉钱令史’,每司九人,补於吏部,所主才五万钱以下,市肆贩易,月纳息钱四千,岁满授官”。后来,全国各州县官府也相继设置公廨本钱,以放贷取息充公廨费用。《新唐书》卷五五《食货志》记载说:,“天下置公廨本钱,以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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