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清代"就地正法"本意为"于所在地执行死刑",是指地方督抚等官员无需皇帝批准,即可对特定案件人犯裁决死刑并立即执行的审判程序。"就地正法"始于何时,目前学界看法尚不统一。尽管"就地正法"一词至少在清代中叶就已被使用,但大规模的适用应该始于咸丰年间的太平天国运动时期(1)。自上个世纪90年代起,学界对就地正法多有关注,学者们分别从其渊源、性质、适用目的、延续原因以及具体程序等角度进行了多样化的解读,(2)但从中央和地方权力关系分析就地正法的研究并不多。(3)因此,本文拟从晚清中央与地方司法权配置入手,在对中央与地方围绕就地正法司法权博弈过程论述的基础上,分析中央刑部和地方督抚各自态度形成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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