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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合同法》看法律的博弈性与契约性
摘    要:回首《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与实施,我们看到,法律既不源于纯粹的博弈,也不源于纯粹的契约,而是二种力量结合的产物;作为立法者,既不放任无序博弈,也不奢望自然契约,应该是合作中容忍博弈,博弈中追求合作,达到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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