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福建(二) |
| |
引用本文: | 志选.古代福建(二)[J].福建史志,2004(5):8-16. |
| |
作者姓名: | 志选 |
| |
摘 要: | 宋政权为了维持对福建的统治,废除苛捐杂税,以缓解社会矛盾。减放漳州、泉州、兴化军的身丁米及闽南一带咸鱼、船澳、蒲草等税。太平兴国期间,宋廷将王氏据闽时在福州的千余顷官田,授券给人民承耕。转运使方仲苟于天禧四年(1020年)奏请将其出售,宋廷还将原定地价减去1/3,并允许买主挂欠,限3年偿清。天圣六年(1028年),最后将12.8万余缗未缴之数全部豁免。
|
关 键 词: | 买主 转运使 豁免 人民 政权 废除 社会矛盾 统治 泉州 古代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