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古代福建(二)
引用本文:志选.古代福建(二)[J].福建史志,2004(5):8-16.
作者姓名:志选
摘    要:宋政权为了维持对福建的统治,废除苛捐杂税,以缓解社会矛盾。减放漳州、泉州、兴化军的身丁米及闽南一带咸鱼、船澳、蒲草等税。太平兴国期间,宋廷将王氏据闽时在福州的千余顷官田,授券给人民承耕。转运使方仲苟于天禧四年(1020年)奏请将其出售,宋廷还将原定地价减去1/3,并允许买主挂欠,限3年偿清。天圣六年(1028年),最后将12.8万余缗未缴之数全部豁免。

关 键 词:买主  转运使  豁免  人民  政权  废除  社会矛盾  统治  泉州  古代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