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制定义再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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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祖慧,龚延明.科举制定义再商榷[J].历史研究,20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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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祖慧 龚延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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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古籍研究所 310027副教授
(祖慧),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古籍研究所 310027教授(龚延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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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学术界关于科举制的定义大致有四种意见 :“分科举人、考试进用”说 ,“以进士科设置起始为科举制起源”说 ,“一切以程文为去留”说 ,“投牒自举”说。这几种意见皆有道理 ,但不能完全涵盖科举制的内容。科举制作为一种取士制度 ,应作如下界定 :设进士、明经、制科等科目招考 ,取士权归中央 ,由朝廷定专司、专官知贡举 ;招考面向全国开放 ,不限财产、门第 ,原则上允许平民或官员“投牒自举”报考 ;地方与中央定期、定点举行二级以上考试 ,命题统一 ,“以文取士”。据此可以判定隋朝已打开了通向科举制的大门 ,唐朝为科举制度完全确立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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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科举制 投牒自举 以文取士 唐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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