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劳动灾害赔偿制度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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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秀红.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劳动灾害赔偿制度探析[J].安徽史学,2015(5):7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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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秀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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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扬州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扬州,225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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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江苏省教育厅2014年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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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劳动灾害频繁发生,政府开始通过劳工立法规范雇主在灾害赔偿方面的责任。灾害赔偿立法由各行业政府主管部门起草并出台。制度属于现代劳动灾害赔偿制度中的雇主责任制模式。它覆盖工业、矿业、交通业等现代工人。与此时的国际劳工组织相关标准进行比较,中国制度的赔偿项目齐全,伤病医疗费和伤病期间工资等赔偿标准较高,残废抚恤金和遗族抚恤金则不及。制度虽然实施效果不佳,但这是劳动灾害赔偿首次进入立法,对后来政府的立法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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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国北京政府 劳动灾害 抚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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