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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摘 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编委会及办公室(总编室):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1997年5月8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二届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予以颁发,请遵照执行.原《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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