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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根据地婚姻家庭制度立法特点
摘    要: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开赴山西抗日前线,在山西与邻省、区接壤部相继建立了晋绥、晋察冀、晋冀鲁豫三大战略革命根据地。根据地、解放区结合建立民主政权,实行减租减息,进行土地革命,先后颁布了施政纲领、婚姻条例,从思想上、组织上和政策上进行了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如:1941年4月1日晋绥行政公署的前身、晋西北行政公署公布《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1941年7月7日晋察冀行政委员会公布《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1942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3年2月4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了新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1948年5月9日,晋绥边区行政公署也颁布了《晋绥边区婚姻条例》。从这些婚姻法律的基本精神来看,其共同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其基本的精神都是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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