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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第二轮地县两级志书编纂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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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第一条 为促进地方志书编纂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确保自治区第二轮地县两级地方志书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制定本规定。

关 键 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地方志书  编纂委员会  编纂程序  《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县  编纂工作  志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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